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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医疗器械展-医疗器械广告用语六大注意事项

深圳国际医疗器械展http://www.szmedexpo.com

本口诀内容参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

(必须明示内容:)

“两个名称两个号、标明禁忌听指导”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第八条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广告法》第十六条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禁止内容:)

2. 无根无据应减少,用语准确才可靠

第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3. 不断言不保证、不用数字说疗效;

第十条(不准)(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4. 不对比不夸大,用词避免绝对化;

第十条(不准)(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第十一条(不准)(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第十条(不准)(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

第十一条(不准)(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5. 不渲染讲公德,不可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6. 患者自述要真实,广告批注不可少。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注:因规定明确禁止以患者名义、形象做广告,如必须使用患者自述,首先保证内容客观真实,且应当在最后做一些提示性标注(如:患者自述内容真实,但不代表该患者情况一定与其他患者一致,或者不代表本产品已经过临床试验)

7. 广告用语讲技巧,合法合规很重要。

因广告针对的群体不确定,内容又相对稳定,如果出现问题,回旋余地有限,所以广告用语应尽可能符合法律精神,必要的时候大家共同商量,通过一些言语技巧规避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